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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管理的高频考点之税务登记管理。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考点一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自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从“三证合一”推进为“五证合一”,又进一步推进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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