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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一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者进行洗钱活动。
(二)变更事项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三)存款人预留签章管理
1.单位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遗失: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更换: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预留印章或签字
(1)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2)单位存款人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
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
①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②若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则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在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D.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A
【解析】存款人应当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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