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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房产税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1. 计税依据: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2. 适用税率:1.2%
3.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 扣除比例)×1.2%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提示】房产原值不扣减已按规定计提的折旧额。
甲公司厂房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2%,计算甲公司年度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 200×(1-30%)×1.2%=1.68(万元)
B. 500×1.2%=6(万元)
C.(500-200)×(1-30%)×1.2%=2.52(万元)
D. 500×(1-30%)×1.2%=4.2(万元)
【 例题 · 单选题 】
【答案】D
【解析】(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房产原值,是指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已按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因此,甲公司年度应缴纳房产税
税额=500×(1-30%)×1.2%=4.2(万元)。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的、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
1. 计税依据: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计税依据。
2.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适用的房产税税率
3. 从租计征房产税适用税率
(1)一般情况:12%
(2)特殊情况:4%
①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房产税的其他规定
1. 融资租赁房屋
(1)纳税人:承租人
(2)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 投资联营的房产
(1)“真投资”——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应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假投资”——由投资方/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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