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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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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质权的特殊效力

质权的特殊效力

1.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物的保管与保全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2选1)。

①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②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财产。

(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通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质物处分限制

(1)对质权人的限制: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不得擅自转质。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出质人的限制。

①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②经同意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出质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4.放弃质权

(1)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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