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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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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⑵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

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⑶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时等事由的抗辩。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债务承担

⑴免责的债务承担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⑵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问题。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⑴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⑵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①外国投资占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③外伤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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