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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审计证据的含义
知识点:审计证据的含义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
会计记录主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财务报表的其他调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上述会计记录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部分。
会计记录取决于相关交易的性质,它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手工或电子形式的凭证(内部证据),也包括从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的其他企业收到的凭证(外部证据)。除此之外,会计记录还可能包括:
1.销售发运单和发票、顾客对账单以及顾客的汇款通知单;
2.附有验货单的订购单、购货发票和对账单;
3.考勤卡和其他工时记录、工薪单、个别支付记录和人事档案;
4.支票存根、电子转移支付记录(EFTs)、银行存款单和银行对账单;
5.合同记录,例如,租赁合同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
6.记账凭证;
7.分类账账户调节表。
(二)其他信息
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证据一般属说服性证据,也称形式证据。注册会计师将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综合起来考虑,这样能够反映出结果的一致性,从而佐证会计记录中记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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