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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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