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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二、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提示: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限制。
提示: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3、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存款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提示: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七、异地存款账户
1、存款人一般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并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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