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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六章知识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知识点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原则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如果企业无法分清是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且受益期明确的政府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3.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一般会计分录
1.企业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2.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3.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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