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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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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

【解释】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机构(含港澳台地区)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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