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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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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付款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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