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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管理人的报酬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九、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5、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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