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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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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经营者集中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

1.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 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免予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简易审查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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