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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结算账户撤销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结算账户的撤销
(1)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程序: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自愿销户: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相关链接: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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