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注会课程价格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试听课程
热门课程

注会课程价格,中华注会培训听课效果不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x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x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以上就是关于注会课程价格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上一篇:注会网络培训推荐 下一篇:天津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