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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定期减免税优惠
定期减免税优惠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提供定期减免税优惠)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提示】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该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该优惠。若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5、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半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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