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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提供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自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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