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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提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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