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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及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原则(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原则及扣除范围)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的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3)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
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2)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
(1)招待费是否超支
(2)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
【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如下:
(1)在发生当期扣除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2)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4、损失
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损失。
【解释】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5、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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