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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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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一节房产税税率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提供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年税率

比例税率:1.2%

二、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比例税率:12%

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

比例税率:4%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容积率=房屋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投资联营房产和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以房产投资、联营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税

【提示】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依照租金计税

5、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7、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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