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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的类型
(提供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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