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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地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7.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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