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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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