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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
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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