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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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