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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1、(提供共有物的处分)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共有物(转让、抵押等)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2)如果乙、丙追认,则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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