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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重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4)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12.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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