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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提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不是企业全部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
而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
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的区别,广告支出的三个条件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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