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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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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概念及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概念及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提供土地增值税概念及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提示】对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要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的变更为标准。

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发生转让,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即:纳入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存量房地产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这种行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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