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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一、(提供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主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技术合同的解除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职务技术成果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四、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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