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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五章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申报(提供关税的征收管理)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纳税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出境地海关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
(1)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关税的强制执行
(1)加收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x滞纳金征收比率(0.5‰)x滞纳天数;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解释】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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