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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生效(提供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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