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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预习: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提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能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1)将预计将发生支出的现值计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预计负债
(2)经营期间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3)实际发生支出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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