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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知识点讲解:2F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F5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F52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发包人的义务
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法人验收。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提交范围内施工场地,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注意: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到货后共同进行验收;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
承发包人提出交货变更条件的,造成对方费用增加的,有责任方承担。
二、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角色
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2)监理人权力来源
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3)紧急事件的处置权
存在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项时,监理人可以指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4)监理人履行权力的限制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章签字。
监理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24小时发出确认函。
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权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对变更、价格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①友好协商解决;②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③仲裁;④诉讼。
三、承包人义务
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中标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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