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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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