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在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又希望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则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将他人的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上,使其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自己则在幕后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人则为名义股东。对于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在股权认定及投资权益的归属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冒名股东与被冒用人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受让方可以取得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