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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培训哪里好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发表于: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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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应缴未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二)

1售楼处房产原值2,364,284.73元,使用6个月;A2售楼处房产原值2,686,628.42元,使用4个月;两个售楼处合计应缴未缴房产税17,452.56 元。

以上合计应缴未缴房产税约28,195.9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在检查期内三个项目均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是A1项目、A2项目、A3项目和办公楼。

A1项目2006年土地级别四级,2007年土地级别调整为三级,总占地面积13,034.76平米,总建筑面积53,801.13平米,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34,631.83平米;截止至2007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42,487.29平米;2008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55,532.25平米;2008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55,532.25平米;

A2项目A1项目土地级别五级,总占地面积12,489平米,总建筑面积16,837.91平米;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截止至2007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11,893.32平米;2008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13,513.95平米;2008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515,470.68平米;

A3土地级别三级,总占地面积37,917平米,总建筑面积112,504.08平米;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截止至2007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 平米;2008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2008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 0平米;

办公楼土地级别四级,总占地面积8,800平米。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截止至2007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2008年3月31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2008年9月30日,已售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米;

该公司2006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4,833.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8,413.32元,少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420.65元;200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78,808.94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40,647.04元,少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8,161.9元;200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94,497.90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94,690.76元,多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92.8元;2006年至2008年11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98,140.80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53,751.12元,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4,389.68元。

5、土地增值税

该公司2006年9月-12月取得的应税收入为411,504,440元,按照税率0.5%,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057,522.2元,未预缴土地增值税2,057,522.2元;2007年取得的应税收入为635,252,437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6.222.333.59元,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30,190.78元;2008年取得的应税收入为65,289,624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48,287.0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4,391,805.06元,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4,143,158.02元;多预缴原因为:该公司在2006年取得A1项目的预售房款411,384,440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056,922.2元,公司没有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0.5%预缴。该公司在2008年6月按照新税率1%补缴了4,113,844.4元。由于适用税率不一致,所以,多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检查组对其他应付款-诚意金和营业外收入中的售房差价款调增了应税收入之后,该公司了2006年9月-2008年11月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658,333.61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614,138.65元,多预缴土地增值税1,955,805.04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6、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按收入每季度预缴,年底进行汇算清缴,2007年销售收入合计855,224,636.08元,按照20%预征率,减去期间费用,已按规定进行了预缴。成本合计 422,377,486.57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7,713,232.20元,应纳税所得额 337,429,466.0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1,351,723.80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11,389,145.80 元,多缴企业所得税-37,422.00 元,多缴原因是,企业收到的诚意进行了结转,2007年收到的诚意金金额是810,000元,企业结转了930,000元,多结转的金额包含2006年。

2008年企业所得税不在我们检查期内。经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7、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实发工资、奖金合计3,160,720.1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4,225.7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0,259.67元;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实发工资、奖金合计9,205,902.12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2,667.9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2,667.96元,;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实发工资、奖金合计615,455.0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7,824.1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3,406.03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18.10元。

2006年3月2008年11月实发工资、奖金合计25,873,422.87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44,717.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36,333.6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84.18元,少代扣的原因是该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商业保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8、印花税检查情况

检查组已核实合同5份,其中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532,800元,适用税率千分之一;核实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共三份,合同总金额193,616,593元,适用税率万分之三;上述5份合同合计总金额194,149,393元,应贴印花58,617.78元,已贴印花58,641.08元,多贴印花23.3元。

9、发票检查情况

抽查了该单位的发票,该单位发票使用正确,暂未发现问题。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9款的规定,该单位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494,983.1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及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648.82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9条、第二条以及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849.49元。

4、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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