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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案例(二)
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房产税检查期追征至2007年1月。该公司2007年3月投入使用部分的已完工开发成本为51637533.37元,应缴纳房产税216877.64元,已缴纳房产税0元,少缴纳房产税216877.64元;该公司2007年9月投入使用部分的已完工开发成本为53577635.22元,应缴纳房产税225026.07元,已缴纳房产税338794.03元,多缴纳房产税113767.96元;该公司2008年3月投入使用部分的已完工开发成本为43612287.70元,应缴纳房产税183171.61元,已缴纳房产税138698.05元,少缴纳房产税44473.56元;该公司2008年9月投入使用部分的已完工开发成本为43620559.85元,应缴纳房产税183206.35元,已缴纳房产税128123.24元,少缴纳房产税55083.11元。2007-2008年共计少缴纳房产税202666.35元。
该公司2007-2010年应缴纳房产税2811365.57元,已缴纳房产税1118108.28元,少缴纳房产税1693257.29元。
(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项目坐落地为TT区YYY街,土地级别3级,土地税额18元每平方米。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9180.19平米,总占地面积367851.21平米,截止至2009年3月已售面积122267.09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10375.22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9013.54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4363.43元;截止至2009年9月已售面积144204.06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7978.20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1803.83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579.52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224.31元。截止至2010年3月已售面积144534.93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7942.05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1478.45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579.52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898.93元;截止至2010年9月已售面积145272.03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7861.51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0753.58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579.52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174.06元;2009-2010年共计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1660.73元。
由于少缴纳税款超过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期追征至2007年1月。
截止至2007年3月已售面积122267.09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10375.22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截止至2007年9月已售面积122267.09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10375.22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截止至2008年3月已售面积122267.09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10375.22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1870.60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1506.37元;截止至2008年9月已售面积122267.09元,未售部分占地面积10375.22平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376.97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9013.54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4363.43元;2007-2008年共计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62623.74元。
2007-2010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80920.70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6636.24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4284.46元。
(七) 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组核实,该公司2009年营业收入69570634.00元,营业成本为-64576501.88元(其中与当年营业成本34489514.42元,冲回以前年度多计提销售成本99066016.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8465247.55元,销售费用2528420.03元,管理费用6240577.37元,财务费用306192.99元,该公司当年申报的营业利润为106606697.84元,营业外收入49361元,营业外支出42359.63元,公司利润总额106631699.21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0514782.55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628695.64元,实际当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2628695.64元。
经抽查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八)印花税
该公司2009年共签订合同421份,总价431108450.4元,应贴花已贴花179353.4元;2010年共签订合同41份,总价20097944元,应贴花已贴花9036.22元。
经抽查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四、发票检查情况
1、发票开具情况:该公司领购发票1355张,开具837张,退票101张。经抽查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2、取得发票情况: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对该公司2009-2010年的5万元以上的发票进行了检查,在对该公司取得的成本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该企业公司2010年12月取得开发成本票一张,这张发票票面金额245594元,发票号,2110002121xxxxxxxxxx,由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该公司在取得时未发现这张发票是假发票。我检查组已采取外调方式与该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联系,经核实,当时工程是由该公司下挂施工队负责实施,开具发票的人员目前已离职。该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已对这张发票为假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承认并重新开具了新发票,并将该笔建筑施工收入计入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缴纳了营业税。
处理意见和依据
一、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374号)*9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693257.29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4284.46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滞纳金471156.41元,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178861.34元。
四、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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