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