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