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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29号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8-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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