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税[2011]7号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0-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国税函[2011]137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