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0-1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篇财税[2011]7号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下一篇2011年第23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