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税〔2015〕90号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2-1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