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2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国税函[2004]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4]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