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 | 湖州分行、 | 嘉兴分行、 | 南京分行、 | 镇江分行、 | 徐州分行、 | 芜湖分行、 | 淮南分行、 |
蚌埠分行、 | 连云港分行、 | 安庆分行、 | 南通分行、 | 泰州分行、 | 沈阳分行、 | 鞍山分行、 | 抚顺分行、 |
吉林分行、 | 延边支行、 | 哈尔滨分行、 | 齐齐哈尔分行、 | 黑河支行、 | 大连分行、 | 营口支行、 | 丹东分行、 |
锦州分行、 | 重庆分行、 | 遵义分行、 | 贵阳分行、 | 成都分行、 | 自贡分行、 | 攀枝花支行、 | 武汉分行、 |
新余支行、 | 黄石分行、 | 长沙分行、 | 岳阳支行、 | 九江支行、 | 宜昌支行、 | 景德镇支行、 | 广州分行、 |
中山分行、 | 佛山分行、 | 南宁分行、 | 桂林分行、 | 柳州分行、 | 北海支行、 | 梧州分行、 | 郑州分行、 |
洛阳分行、 | 北京分行、 | 唐山分行、 | 秦皇岛分行、 | 包头支行、 | 青岛分行、 | 威海分行、 | 烟台分行、 |
潍坊分行、 | 淄博分行、 | 泰安分行、 | 济宁分行、 | 杭州分行、 | 宁波分行、 | 合肥分行、 | 长春分行、 |
昆明分行、 | 珠海分行、 | 汕头分行、 | 厦门分行、 | 石家庄分行、 | 济南分行、 | 深圳分行、 | 海南分行、 |
天津分行、 | 乌鲁木齐分行、 | 西安分行、 | 兰州分行、 | 大庆分行、 | 太原分行、 | 常州分行、 | 苏州分行、 |
无锡分行、 | 扬州分行、 | 温州分行、 | 福州分行、 | 绍兴分行、 | 南昌分行、 | 总行本部、 |
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
总行本部、 | 上海分行、 | 北京分行、 | 郑州分行、 | 南京分行、 | 武汉分行、 | 乌鲁木齐分行、 | 重庆分行、 |
昆明分行、 | 石家庄分行、 | 温州分行、 | 深圳分行、 | 杭州分行、 | 绍兴分行、 | 兰州分行、 | 无锡分行、 |
洛阳分行、 | 西安分行、 | 广州分行、 | 天津分行、 | 大庆分行、 | 太原分行、 | 南宁分行、 | 宁波分行、 |
常州分行、 | 珠海分行、 | 青岛分行、 | 合肥分行、 | 沈阳分行、 | 苏州分行、 | 长春分行、 | 南昌分行、 |
扬州分行、 | 镇江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