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怎么抵扣?
(一)、抵减条件
1、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必须为初次购买;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税控系统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项费用是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技术维护费用中不包括网上申报服务费只是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费)
4、二项填写在申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当19 或21〉23时填写23;19 或21〈23,填写19或 21;留抵时不填写。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