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制演变大体上可以分成三个时期。
(1)1949-1958年:新解放区建立统一的农业税制度、老区沿用原来税法的时期。1949年,广大新解放区虽然都征收了农业税(公粮),但征税办法不统一,许多地方还未来得及建立正规的农业税制度。1950年3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指出:“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同时颁发了《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这个条例是根据新解放区一般情况,特别是还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情况制定的。至于老解放区,由于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1950年基本上仍沿用1949年的征收制度,即《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华北地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西北老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1年,华北、东北、西北等大区人民政府对原条例作了若干修订后,重新颁发了老解放区的农业税暂行条例。1952年至1955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各大区军政委员会相继对新老解放区农业税征收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受灾农户的减免办法,重新调整了纳税单位。这次修订以后,一直到1958年,农业税制度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在这个时期,尽管农业税负担的基本政策是全国一致的,但农业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不仅老解放区与新解放区不同,而且各个老解放区之间也不尽相同。建国初期,形成了新老解放区区域性相对统一的两类农业税制。
(2)1958-1999年:全国农业税制度统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58-1978年是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的*9阶段。全国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国家对农业税制度相应进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9个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原农业税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保留了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合理规定,确定了正确把握农业税负担总体水平,公平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统一税制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简便征收、方便群众等农业税政策原则。1959年,西藏平息叛乱后,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基本思想,开征了爱国公粮,并制定了本自治区的征收条例。自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执行了统一的农业税条例。1958年,农业税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正式形成。
1979-1982年是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的第二阶段。针对“十年动乱”期间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79年开始,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从1980年起,对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的生产队,实行免税1-3年的政策。这一政策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3-1999年是开征农业特产税和稳定农业税负担的第三阶段。1983年,为了调节不同农作物收益水平,缓解农业特产品生产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调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农林特产品收入按照较高税率和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3)2000-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9阶段从2000年到2003年,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正税清费,逐步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减轻农民负担。2000年中央决定在安徽以省为单位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6不超过7%;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2年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试点的省份为: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
第二阶段从2004年到2006年,主要是按照“多予、少取、放活”方针,逐步取消农业税。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2004年国家开始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税率,并选择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一些地方可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本省(自治区)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和要求同步减免牧业税。2005年对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业税。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一些省在国家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基础上,决定自主免征农业税,全国共有28个省份全部免征了农业税,山东、云南、河北三省也有2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