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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提以前年度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及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首先,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补提以前年度折旧的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
借:应收帐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价款+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价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款*10%)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7%)
贷: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税款*3%)
(价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率=所得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所得税额)
价款-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税后利润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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