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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汇票承兑贴息的税务怎么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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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汇票承兑贴息的税务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意的几个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意的几个时效:

一、票据有效期,自出票日至到期日,纸质票据有效期为不超过六个月,电子票据有效期为不超过一年;

二、纸质票据到期前一周左右时间提前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以免票据逾期后要出具说明材料;

三、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向票据前手的追索权为自拒绝付款日起六个月,被追索的票据前手向期再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被追索后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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